對于不能持續(xù)符合認證要求的,認證機構應當根據相應情形作出予以暫停或者撤銷認證的處理,并予公布。
第十九條 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認證規(guī)則的規(guī)定,根據獲證產品的安全等級、產品質量穩(wěn)定性以及產品生產企業(yè)的良好記錄和不良記錄情況等因素,對獲證產品及其生產企業(yè)進行跟蹤檢查的分類管理,確定合理的跟蹤檢查頻次。
第三章 認證和認證標志
第二十條 國家認監(jiān)委統(tǒng)一規(guī)定強制性產品認證(以下簡稱認證)的格式、內容和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以下簡稱認證標志)的式樣、種類。
第二十一條 認證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認證委托人名稱、地址;
(二)產品生產者(制造商)名稱、地址;
(三)被委托生產企業(yè)名稱、地址(需要時);
(四)產品名稱和產品系列、規(guī)格、型號;
(五)認證依據;
(六)認證模式(需要時);
(七)發(fā)證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發(fā)證機構;
(九)編號;
(十)其他需要標注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 認證有效期為5年。
認證機構應當根據其對獲證產品及其生產企業(yè)的跟蹤檢查的情況,在認證上注明年度檢查有效狀態(tài)的查詢網址和電話。
認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xù)使用的,認證委托人應當在認證有效期屆滿前90天內申請辦理。
第二十三條 獲證產品及其銷售包裝上標注認證所含內容的,應當與認證的內容相一致,并符合國家有關產品標識標注管理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委托人應當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的變更,由認證機構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相應處理:
(一)獲證產品命名方式改變導致產品名稱、型號變化或者獲證產品的生產者、生產企業(yè)名稱、地址名稱發(fā)生變更的,經認證機構核實后,變更認證;
(二)獲證產品型號變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電磁兼容內部結構變化;或者獲證產品減少同種產品型號的,經認證機構確認后,變更認證;
(三)獲證產品的關鍵元器件、規(guī)格和型號,以及涉及整機安全或者電磁兼容的設計、結構、工藝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產企業(yè)等發(fā)生變更的,經認證機構重新檢測合格后,變更認證;
(四)獲證產品生產企業(yè)地點或者其質量保證體系、生產條件等發(fā)生變更的,經認證機構重新工廠檢查合格后,變更認證;
(五)其他應當變更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認證委托人需要擴展其獲證產品覆蓋范圍的,應當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的擴展,認證機構應當核查擴展產品與原獲證產品的一致性,確認原認證結果對擴展產品的有效性。經確認合格后,可以根據認證委托人的要求單獨出具認證或者重新出具認證。
認證機構可以按照認證規(guī)則的要求,針對差異性補充進行產品型式試驗或者工廠檢查。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當注銷認證,并對外公布:
(一)認證有效期屆滿,認證委托人未申請延續(xù)使用的;
(二)獲證產品不再生產的;
(三)獲證產品型號已列入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產的產品目錄的;
(四)認證委托人申請注銷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認證規(guī)則規(guī)定的期限暫停認證,并對外公布:
(一)產品適用的認證依據或者認證規(guī)則發(fā)生變更,規(guī)定期限內產品未符合變更要求的;
(二)跟蹤檢查中發(fā)現(xiàn)認證委托人違反認證規(guī)則等規(guī)定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跟蹤檢查或者跟蹤檢查發(fā)現(xiàn)產品不能持續(xù)符合認證要求的;
(四)認證委托人申請暫停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暫停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當撤銷認證,并對外公布:
(一)獲證產品存在缺陷,導致質量安全事故的;
(二)跟蹤檢查中發(fā)現(xiàn)獲證產品與認證委托人提供的樣品不一致的;
(三)認證暫停期間,認證委托人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認證委托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認證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撤銷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獲證產品被注銷、暫?;蛘叱蜂N認證的,認證機構應當確定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類別和范圍。
自認證注銷、撤銷之日起或者認證暫停期間,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不得繼續(xù)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第三十條 認證標志的式樣由基本圖案、認證種類標注組成,基本圖案如下圖:
基本圖案中“CCC”為“中國強制性認證”的英文名稱“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縮寫。
第三十一條 在認證標志基本圖案的右側標注認證種類,由代表該產品認證種類的英文單詞的縮寫字母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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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xié)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的企業(yè)﹐在綜知計算周期內﹐如果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總數超過該周期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超過部份應視為廷長時間。如果在整個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總數不超過該周期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只是該綜合計算周期內的某一具體日﹙或周﹑或月﹑或季﹚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其超過部份不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
? 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首先補休﹐不能補休時﹐則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補休時間應等同于加班時間。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一般不安排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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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8000與《勞動法》(八)
薪酬
SA8000
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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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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